威海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办法

发布时间:2015-11-02

为确保我院发布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参照《开云·体育(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13]43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协调机制。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其中任何一个部门在公开该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条 学院向拟公开的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部门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其他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第三条 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不同部门之间对拟发布的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部门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权限范围内部门的意见处理;

  2.不能依据权限确定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信息的部门报请分管院领导决定。

  第四条 多个部门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部门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五条 各部门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要协调配合,统一思想、通力合作、积极配合,确保公开信息的准确、公开资料的全面、公开事件的及时。

  第六条 当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者上级机关信息公开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提供资料时,各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真实、全面的将资料递送到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者上报上级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可抗力除外)拖延、阻挠、破坏信息公开工作。如果因为信息公开延误造成不良影响,将依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七条 各部门之间应当经常交流信息,以保证公开信息的及时与准确,避免出现重复报送信息,严禁出现误报、错报信息。

  第八条 信息的协调交流过程须通过安全的渠道进行,避免出现信息传递过程中不可公布信息外泄、信息损坏等情况的发生,造成无谓损失甚至更严重的影响。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学院公开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反映。

第十条 学院信息公开协调工作由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安排,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流通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